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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根据交通事业发展规划和交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的科研课题。
  (二)为开拓交通技术市场提供必要的资助;
  (三)以贷款、合资等方式支持交通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经营;
  (四)为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提供资金;
  (五)支付基金管理费用等其他必要的支出。
  科技发展基金必须按指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如有违反,主管单位将停止拨款。情节严重者,暂停申请科技发展基金的资格。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资助,按《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科研项目以外的资助,以专项报告的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对于交通事业发展的战略决策性研究、宏观经济预测研究、管理科学研究、基础性应用理论的研究,以及对交通事业带全局性或特殊需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很大的实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优先予以资助。
  第六条 交通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目标明确,内容完整;
  (二)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三)在交通行业具有较广泛的应用价值或特殊使用价值;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术价值或指导意义,且科研经费和应用这一成果时的投资相对较少;
  (五)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具有完成项目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已开展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预计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能取得结果。
  第七条 交通科技基金实行随时申请、随时评议、定期审批,并按照申请、筛选、初审、评议、审批、签订合同的程序办理。经批准的项目,相应纳入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对重大科技发展项目,逐步实行招标制(招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视项目性质不同,交通科技基金采取全部偿还、部分偿还或免予偿还的方式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年终结转,节余留用,超支自理,应该偿还的必须按期偿还。
  为鼓励软科学的研究,对于由部下达的预测、决策论证、宏观控制及其理论以及公益性研究等难于通过技术市场取得经济收益的课题,在项目完成后,根据完成情况,可付给完成单位一定的报酬。
  第九条 对于全部或部分减少事业费,且减下来的经费纳入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的部属科研单位,在核定项目研究经费的同时,核定相应的人员经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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