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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和《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11月29日 (86)交科技字917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部建立了交通科技发展基金,支持交通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对重大科技发展项目逐步实行招标制。为此,在总结历年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现发布试行。(80)交科技字1327号通知发布的《交通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以便使管理办法更加完善。

          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交通科技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技术力量,更好地为交通运输建设服务,管好用好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交通科技基金)是行业性的科技基金,面向全国交通行业。
  第二条 交通科技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一)国家财政拨给我部掌握的科技经费;
  (二)部拨出的科技发展经费;
  (三)部属科研机构改革拨款制度后减下来的事业费;
  (四)按科研项目合同的规定偿还的资金;
  (五)部属科研机构历年按规定交部的收入分成;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随着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事业的发展,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交通科技基金由部科技局归口管理用于:
  (一)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发展服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示范性推广。主要是:
  1.交通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中确定的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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