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交通部有关优秀科技成果、标准计量成果、科技情报成果等奖励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