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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25日 (86)交科技字691号)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日期申报。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是重大的科技成果。为简化手续,今后可不向部另报重大科技成果登记项目。
  三、凡是已获部级奖励或其他部级、省(市)级奖励,以及国家级奖励过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
  四、申请过首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而未被评上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再申请本奖励;申请过部级奖励而未被评上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通知缓评的项目除外)。
  五、被评上或未被评上的项目,其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通知缓评的项目,申报材料将予退还,以便补充材料,重新申请奖励。
  六、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汇到中国公路学会,开户银行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分理处帐号为4401--6。汇款时请注明为××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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