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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1993年2月3日 交运发(199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根据部交政法发〔1992〕3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和交政法发〔1992〕82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将《检查证》的式样和使用说明发给你们,该证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启用,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统一、规范,《检查证》由部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人员的编制数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前报部运输管理司。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道路运输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任务时所必须持有、出示的合法证件。现将使用的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一、《检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编号首字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数字为五位数。证卡内芯的项目要认真填注,并贴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加盖钢印,然后将证卡的塑料封皮热封。
  二、《检查证》为两用式。执行检查任务时,可以有两种出示证件的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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