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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1993年6月15日 交安监发(1993)643号文)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下列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三、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四、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培训建议案;
  五、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管理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实施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定义
  本办法中下述名词定义为:
  (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规定的全球水上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
  (二)“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三)“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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