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3年1月5日 交财发(1993)6号)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一九九二年,各地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经过广大征管人员共同努力,车购费征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受到各种传说的影响,对征收工作抓得不紧,个别代征单位甚至借机拖欠、挪用车购费收入,严重影响了车购费征管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征收车购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部分资金来源,尽快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的重要决策,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而制定的长期政策。车购费征收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是一项强国富民的成功政策。希望各单位进一步提高对车购费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该收的车购费全部收上来,以保证公路建设资金的需要。
二、加强对车购费代征单位的管理监督,做好应缴款项的催收工作。凡是代征单位擅自漏征、短征车购费的,要限期追补或赔偿;凡是已代征的车购费收入,都必须及时存入车购费专户;如有拖欠、挪用行为,应按规定核收滞纳金,以保证应缴费款的及时足额解交。
三、对于按规定应该缴纳车购费而故意偷逃或抗拒不交的单位和个人,各征管单位要根据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507号《
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严肃处理,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