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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1993年12月26日 交运发(1993)1384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在开业时所须具备的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业户。
  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已开业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运输服务业分类
  2.1 客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客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性服务的业务。
  2.2 客运专项服务。是指经营售票、小件寄存等专项服务的业务。
  2.3 货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货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服务的业务。
  2.4 货运代理。是指经营受他人委托,为其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发、代运货物服务的业务。
  2.5 仓储理货。是指为他人的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整理等服务的业务。
  2.6 货运配载。是指以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服务的业务。
  2.7 存放车辆。是指为各类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地,并代为看管等服务业务。
  2.8 运输车辆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等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服务的业务。
  2.9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其它服务业务。
  3.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 设施条件
  3.1.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1.2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资金条件
  3.2.1 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2.2 须有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3.2.3 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3 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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