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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1993年5月19日 交运发(1993)531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道路货物运输业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车辆、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汽车货物运输的业户。
  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道路货物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货物运输分类
  2.1 普通货物运输
  2.2 零担货物运输
  2.3 大件货物运输
  2.4 集装箱运输
  2.5 冷藏保温运输
  2.6 危险货物运输
  2.7 搬家运输
  3.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 车辆条件
  3.1.1 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3.1.2 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2 设施条件
  3.2.1 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2.2 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2.3 停车场地应坚实平整。
  3.2.4 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3 资金条件
  3.3.1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3.2 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不低于3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3.3.3 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4 人员条件
  3.4.1 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货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4.2 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3.4.3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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