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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下发《关于创建卫生港、船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39)的要求。作业点合格率80%以上。
  (2)噪声: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应小于85分贝(A),最高不得超过90分贝(A)。
  (3)电离辐射:全身外照射的最大密许剂量当量:
  直接接触人员:不得大于50MSU/年。
  作业场所邻近区域:不得大于5MSU/年。
  3.港口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4.劳动卫生档案健全,建档率100%。
  (三)健康体检:
  1.分类:
  (1)就业前健康检查(含短期或临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
  (2)作业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要求:
  (1)健康检查的内容和项目按企业所在地区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期限:高温和粉尘作业及其他有毒有害作业,每年一次;
  (3)体检率:90%以上;
  (4)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有害因素的职工,按各有害因素体检的期限进行。
  (5)健康体检档案健全。建档率100%。
  七、食品卫生要求做到:
  (一)食品卫生监督: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2.对所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职工、托幼食堂及旅客饭店等)每年进行卫生审查和对从业人员体检一次。卫生许可证发放率100%;3.五病调离率(从事直接入口工作岗位)达100%;4.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考试考核及格率达100%。
  (二)防止食物中毒:1.预防措施落实,定期填报食物中毒报告表;2.严格遵守食品卫生“五·四”制;3.港、船集体性食物中毒年发病率为零。
  (三)防止食物装卸(运输)污染:1.防止食品装卸污染制度健全;2.设有专业监督管理人员;3.港口、船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得发生污染事故;4.食品的运输和存放不得和有毒物品混装和混放。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坚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五四”制和地方食品卫生法规。2.有各种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3.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所在的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呈报“食品企业建筑工程卫生监督核准单”。工程竣工时,必须有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发给“食品企业建筑工程施工卫生验收合格证。”4.港口及船舶的食品经营单位,除领取卫生许可证外,还应达到以下指标:(1)体检率达到在岗人数的100%;(2)冷食、冷饮产品每月卫生监测一次,达标率95%以上;(3)餐、茶、酒具一用一消毒,每月卫生监测达标率95%以上;(4)调味品卫生监测每季度一次,达标率为70%以上;(5)蒸馏、配制、发酵酒每季度卫生监测一次,达标率80%以上;(6)自制品,乳及乳制品每季度监测一次,达标率60%以上;(7)食用植物油和粮食,每半年卫生监测一次,达标率在80%以上;(8)集体食堂,饭店应实行分餐或公筷公勺制。
  八、传染病的预防要求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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