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和表二是评比年度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二、表一和表二的计分办法采用本企业动态比与同类企业横向比相结合的方法。本企业动态比即纵向比,主要考察本企业报告期指标水平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化和进步情况。同类企业横向比主要考察同一报告期内,本地区或全国同类企业之间指标水平的差异。纵向比由企业主管部门打分,省(区、市)交通厅(局)审核,横向比由省(区、市)交通厅(局)测算标准统一计分。
1.纵向比的计分方法:
效率指标:持平(这里指±5‰以内,含±5‰,下同)或增长率<5%时,按满分的50%计分,增长率≥5%时,计满分,报告期水平比上年下降(超过-5‰,下同)的计0分。
消耗指标:持平或降低率<2%时,按满分的50%计分,降低率≥2%时,计满分,消耗水平上升(超过+5‰)的计0分。
盈利指标:持平或增长率<2%时,按满分的50%计分,增长率≥2%时,计满分,报告期水平比上年下降的计0分。
2.横向比的计分方法:
横向比对安全质量指标中的营运船舶每总吨经济损失和效率指标、消耗指标以及盈利指标均采取同一计分方法,即按部或省公布的指标平均先进水平标准计分,凡好于或等于公布标准的,计满分,差于公布标准的计0分。安全质量指标中的重大货运质量事故案数和重大海损事故件数均按报告期实际发生数进行统计,计分采取只扣不奖的办法,即:未发生不扣分,每发生一案(件)扣5分。
行车肇事死亡率指标按统一标准分档计分:每千万车公里死亡1至5人,扣5分。死亡5人以上至10人扣11分。死亡10人以上,扣16分。死亡人数小于1时,计满分。
货运质量事故赔偿金额比例的计分方法是:汽车运输企业分地区按相应标准考核计分,好于标准计满分,差于标准计0分。全国平均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为货运收入的万分之四,其中:华东、华北、中南地区为万分之三,西北、西南、东北地区的万分之五。(华东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省;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中南地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南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轮驳船运输企业货运质量赔偿金额比例按统一标准分档计分:赔偿率为万分之三以内(含万分之三)时,扣4分;万分之三以上至万分之五时,扣8分;万分之五以上扣10分;赔偿金额为0时,计满分。
3.运输量指标按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分单项考核计分,持平或超额完成计划的计满分,未完成计划的计0分。
4.只经营单项业务的企业,计分时,各项目总分不变,将有关小指标相应加大计分。如:某汽车客运分公司只经营客运,则运输量一项仍按16分计,相应将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指标调增为8分。同样,内河、沿海等依此类推。
三、表一和表二中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应严格执行下列文件的有关规定:
1.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82)交计字916号文公布〕。
2.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通部一九八三年二月公布〕。
3.
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83)交公路字1070号文公布〕。
4.水运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73)交计字1909号部令公布〕。
5.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79)交水运字1090号文颁发〕。
6.交通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草案)〔交通部劳动工资局一九八二年十月〕。
7.关于修订《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的通知〔(85)交水监字1952号〕和补充通知〔(86)交水监字925号〕。
8.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86)交财字921号文,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
为便于工作,现将上述规定中部分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和换算比例等规定重申如下:
1.旅客周转量和货物周转量的换算比例。
汽车运输企业:10人公里=1吨公里。
轮驳船运输企业:
铺位客运 1人公里=1吨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