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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企业、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交通部优质运输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企业不断提高客、货运输质量,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做到安全优质、准确及时、经济方便、热情周到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交通运输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日益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获奖条件

  第二条 荣获交通部优质运输奖的先进集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运输生产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并取得显著成绩。
  2.经济效益好,各项质量指标均优于现行部颁考核标准。
  3.在评选的年度内,客、货运输质量稳定提高。
  4.在运输生产中,无重大货损、货差、设备和工亡事故,如量、如时地完成任务。
  5.质量管理目标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6.文明生产好,职工职业道德水准高,旅客和货主满意。
  7.必须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对于不需要计量定级的单位必须达到计量单项考核合格。

三、评选对象

  第三条 评选对象应当是直接从事客、货运输生产的集体或企业。
  港口:港务公司或企业中较大的二级单位。
  航运:船队或独立完成航运任务的单船。
  公路运输:县级或相当县级的车场、车队、客货车站、装卸搬运公司(站)等单位。

四、评选审批

  第四条 交通部成立优质运输奖审定小组,负责每年度优质运输奖的审批事宜。
  第五条 候选的集体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和部直属运输企业在自检自评的基础上,按照部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由交通部主管业务局(公司)审核,最后报交通部优质运输奖审定小组审批。
  第六条 为了使评选工作扎实可靠,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应分别制定或修订客运、货运、装卸、理货、储存、保管等质量标准。便于同行业分类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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