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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的通知[失效]

  各企业试制的节能新产品,其试验、测试报告应送有关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投入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能技术咨询工作。利用科技情报和部属节能服务中心的力量,提供信息服务和开展技术经验交流。节能项目的推广,采用举办节能技术、产品交易会等方法,实行技术有偿转让。

第六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三十五条 节约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做好能源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按年(季)编制用能计划。根据管理情况,实行定量或定额包干,节约部分,归企业留用。
  第三十六条 主管能源供应部门,应根据企业能源管理水平、能耗水平以及综合经济效益的高低,实行能源择优供应。对新上的基建项目,新购进的用能设备(包括车船)必须列入建设计划,申请用能量,列入上级批准文件。
  根据评比节能先进企业的等级,对效益好、能耗低的企业多分配供应计划内的平价能源。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供应全流程管理,必须做到能源有计量,运输有凭证,入库有验收,领发有手续,定期盘存,统计要准确、及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能源供应部门要定期执行核销制度,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做好供应、使用、节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油库、煤场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耗。各种燃料的计量磅差率和自然损耗率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合理损耗部分要如实填报加以核销。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确定以烧煤取代烧油的企业和设备,必须限期改造,逾期不改者停止供油。
  对锅炉(船舶锅炉不在此列)和工业窖炉烧用的平价原油和燃料油,按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交通部定期进行节能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先进。评选办法按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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