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好生产全过程管理,根据生产作业计划、运量、运力、施工等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平衡,保持用能设备和机具高效率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提高运输车、船的实载率和相关的运输效率。
公路、港口、航务、航道、救捞等工程施工和生产作业都要大力提高用能设备和机具的有效利用率。提高码头车、船、水上船与船(驳)直取作业量。
企业对用能设备相关的效率指标,能耗指标必须建立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调整生产结构。在保证社会需要、完成指令性生产计划的同时,企业要积极、合理地调整生产运输组织结构、工程施工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合理用能原则,根据本企业设备技术条件和能源供应状况,采取措施燃用低品位、低价格的能源品种,降低用能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基本建设、港口、机动船舶、机关等供热设备,其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要按照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车船维修的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重点耗能工件和工质,要组织专业化生产或外购、外协加工。
第二十四条 贯彻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遵守各地区、各部门供电、供水、节电、节水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取消无偿转供和包费制。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辅助用能、机关用能、生活用能和其他非生产性用能的管理和限制。
第五章 节能技术政策
第二十六条 制定行业的节能技术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新建船舶,必须采用节能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必须有节能的具体要求。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列子项审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把节能降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