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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 交人劳发(1994)170号)


部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今年二月三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146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二月八日,劳动部、人事部又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附劳部发〈1994〉66号文)。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146号令,结合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特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46号令,落实劳部发(1994)66号文有关规定,部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实施细则,作到既保证工作生产正常运作,又要落实好新工时制度。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京部属企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1994年3月1日起,每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三、部属中等和中等以上各类学校按国家教委有关意见办理,即:先试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
  四、因工作需要,实行集中公休的职工,每工作满一年,增加集中休假26天。
  五、实行四班三运转班制的职工,原则上按原班制执行。
  六、实行连续三班制和长年12h或24h值班制度的职工,每年增加休假26天。
  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缩短工时时,按劳部发(1994)66号文规定,报部核批。
  八、部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从199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工时制度。
  各单位在实行新工时制度过程中,有何新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    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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