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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增加新的第20章如下:

          第20章 --液体化学废物的运输

  20.1 前言
  20.1.1 海上运输液体化学废物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20.1.2 液体化学废物应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来运输,特别是有关海上散装运输,应根据本《规则》运输。
  20.2 定义
  本章中:
  20.2.1 “液体化学废物”系指提交运输的,含有受本《规则》要求约束的一种或更多成分,或受这些成分污染了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其无直接用途,其载运是为了倾倒、焚烧或非在海上用其它方法处理。
  20.2.2 “过境运输”系指从一国管辖下的地区至或通过另一国管辖下的地区的海上废物运输,或者,至或通过非任何国家管辖下的地区的海上废物运输,只要该运输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
  20.3 适用
  20.3.1 本章的要求适用于由海船散装装运的液体化学废物的过境运输,并应与本《规则》的所有其他要求一并考虑。
  20.3.2 本章的要求不适用于:
  20.3.2.1 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所包括的船舶运作中产生的废物;
  20.3.2.2 本规则第19章所包括的由从事在海上焚烧这类废物的船舶载运的液体化学废物;和
  20.3.2.3 含有受对放射性物质所适用的要求约束的放射性物质,或受其污染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
  20.4 允许的运输
  20.4.1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允许开始废物的过境运输:
  20.4.1.1 通知已由始发国的主管当局,或已由生产者或出口商通过始发国的主管当局,送至最终目的国;和
  20.4.1.2 始发国的主管当局在收到最终目的国的书面同意,表示废物将被安全焚烧或通过其它方法处理后,授权该运输。
  20.5 文书
  20.5.1 除本《规则》16.2所列明的文书外,从事液体化学废物过境运输的船舶应携带一份由始发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废物运输文件。
  20.6 液体化学废物的分类
  20.6.1 为保护海上环境,所有散装运输的液体化学废物应被视为A类有毒液体物质,而不管其实际评估类另如何。
  20.7 液体化学废物的载运和装卸
  20.7.1 液体化学废物应根据第17章规定的对液体化学废物的最低要求载运于船上和货舱中,除非有明显的理由表明,根据其危险性,该废物:
  20.7.1.1 可根据船舶类型1的要求载运;或
  20.7.1.2 应满足本《规则》中适用的物质,或在混合物的情况下,适用于具有主要毒性的成分的任何附加要求。

附件2: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GC规则)修正案(段落编号及所修正的文本援引
            国际气体规则的英文正本)

  1.1.2用“1994年10月1日”代替“1986年7月1日”并增加下列内容:
  “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必须符合1983年6月17日通过的第MSC.5(48)号决议。”
  2.7.8.1将参考号改成2.9.1.1。
  2.7.8.2将参考号改成2.9.2.1。
  2.9.2.1第五行,用“m.rad”代替“m/rad”。
  3.2.4第二行,在“处所”与“和”之间加上“机器处所”。
  第四行,在“长度”和“船舶的”之间加上“(L)”。
  第四和五行,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舱室”。
  第七行,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舱室”。
  3.2.5第二行,用“或甲板室应”代替“将”。
  3.2.6第三行,用“应”代替“将”。
  3.8.4第六行,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舱室”。
  4.3.2用“Peq”,“Pgd”和“(Pgd)max”代替“heq”,“hgd”和“(had)max”。
  4.3.2.1第一行,删除“头”。
  4.3.2.2第三行,在“内部”后加上“液体”。
  第四行,删除“头”。
  最后一段,第二行,在“加快”和“在里面”之间增加“组成成份”;用“需要”代替“多种需要”。
  用下列文字代替Zβ定义的最后一句:
  “当决定Zβ时应考虑将舱圆顶作为所接受的舱总容量的一部分,除非舱圆顶Vd的总容量不超过下列值:
          100-FL
    Vd=Vt(-------)
            FL
式中:
  Vt=无舱圆顶的舱容量
  F1=根据第15章的灌注限制
  4.4.5.1最后一段,在三个地方,用“分析”代替“多次分析”。
  4.4.5.6在Cw注解中,删除“=”。
  4.7.6.1最后两行,用“邻近”代替“按照”。
  4.8.1第三行,用“设计”代替“工作”。
  4.8.2第四行,用“设计”代替“工作”。
  4.9.9最后一行,在“该”和“围护”之间加上“货物”。
  4.10.9.1将第二行改成“诸如失圆,局部偏移等工艺”。
  4.10.9.2.1最后一行,用“的”代替“或”。
  4.10.18最后一行,用“提升器”代替“提升”。
  4.11.2用下列文字代替4.11.2:
  “4.11.2 碳钢或碳锰钢制的大型受压容器。进行热处理有困难时,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下列条件,可以用充压机械法应力消除过程代替热处理:
  4.11.2.1 焊接受压容器的复杂部件:例如带喷管的贮槽或气室连同其相邻的壳板,在被焊接到受压容器的较大部件以前,应进行热处理。
  4.11.2.2 机械法应力消除过程最好是在进行由4.10.10.3段要求的试验压力更高的压力进行,加压媒介应是水。
  4.11.2.3 关于水温,第4.10.10.3.2段有规定。
  4.11.2.4 应力消除应在货舱被正常的圆枕木或支撑结构保护时进行。当应力消除不能在船上进行时,使用的方法应能达到如同使用圆枕木或支撑结构时的同样应力和压力分布。
  4.11.2.5 最大应力消除压力应对每25mm厚度保持2h,但绝不允许少于2h。
  4.11.2.6 在应力消除时,所计算的应力水准的上限应为:
  ——同等一般主薄膜应力:0.9R。
  ——由主弯曲应力加上薄膜
  应力组成的同等应力:1.35R。
  R.系指具体的较低最小屈服应力或者是对舱所使用的钢试验温度时验证应力的0.2%。
  4.11.2.7 对一系列相同的相继建造的货舱,通常应只少对第一个舱进行应变测量以确认这些限制。应变测量表应包括在按4.11.2.14规定提交的机械法应力消除程序中。
  4.11.2.8 试验程序应表明,当压力被再次升至设计压力时,在应力消除过程结束时,压力和应变之间的关系应是线性的。
  4.11.2.9 对诸如喷管和其它开口的几何骤变高应力区域,应在机械法应力消除后,用染色渗透法或磁粒子检查法检查裂痕。
  4.11.2.10 对钢材,如果它们的屈服应力与最大抗张强度之比超过0.8时,一般不应用机械法进行应力消除。但是,如果用一种方法使钢具有高延展性以提高屈服应力,对具体情况而言,稍高一些的比率也是可以接受的。
  4.11.2.11 如果冷成形度超过上述的热处理所需要的限制,机械法应力消除不应被舱室的冷成形部件的热处理代替。
  4.11.2.12 壳板和舱盖的厚度不应超过40mm。对某些用热应力消除的部件,较高的厚度也是可以接受的。
  4.11.2.13 当舱和气室使用准环形头时,要特别注意别出现局部弯曲。
  4.11.2.14 机械法应力消除程序应事先提交主管当局批准。”
  5.2.1.1第一行,用“5.2至5.5节”代替“该节”。
  5.2.3.2最后一行,用“多个系统”代替“系统”。
  5.4.6标题,用“处理”代替“多次处理”。
  5.4.6.2第一行,用“处理”代替“多次处理”。
  5.4.6.3.1第二行,用“设计”代替“工作”在现有5.4.6.3.1后增加下列文字:
  “当管道部分的此种对接焊接头在管道制造车间被自动焊接程序焊好时,根据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射线检查的程度可被逐渐减少,但无论如何不能少于每个接头的10%。如发现有缺陷,则应进行100%的检查,其中还应包括以前已经被认可的管道。该特别许可只能在具有充分文件质量保证程序并有记录以使主管机关能够估计制造商生产合格的连续焊接的能力时才能授予。”
  5.4.6.3.2第一行,在“管道”后增加“未由5.4.6.3.1包括的”。
  表6.1第16行,用“多块板”代替“板”。
  表6.2第17行,用“部件和锻件”代替“部件”。
  6.3.6.3第一行,将参考条目改成“6.3.6.2.1”。
  8.2.8.3最后一行,在“保养”和“阀门”之间增加“备用”。
  8.3.1.1第一行,纠正“压力”的拼法。
  8.5.2“D”的定义:用“k”代替“K”。
  9.5.3第四行,删除“舱”。
  10.2.5.2第一和第二行:用“货物”代替“货物产品”。
  11.1.1.1将参考条目改成“56.6”。
  11.3在11.3.5后增加下列文字:
  “11.3.6 遥控起动供应洒水系统水源的泵以及遥控操作任何本系统中正常关闭的阀门应被布置在货物处所以外,紧靠后住处所的合适的地点,以便随时能进入。当保护地区发生火灾时应能操作。”
  11.5用下列文字代替11.5:
  “11.5 货物压缩机和泵室
  11.5.1 任何船舶的货物压缩机和泵室均应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规则Ⅱ-2/5.1.6条所提及的警报应能在可燃货物蒸气——空气混合物中安全使用。就本要求而言,所配备的灭火系统应能适用于机器处所。但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气量应足以能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相当于货物压缩机和泵室总容量的45%。
  11.5.2 船舶的货物压缩机和泵室,如专门用来装载有限数量的货物,应用一种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合适的灭火系统予以保护。”
  11.6.1在表中,删除“2000立方米”以下
  用“5000立方米及以下”代替在“在2000立方米和5000立方米之间”。
  第十二章 前言,用“替换”代替“代替”。
  13.6.11第六行,用“监测”代替“取样和探测”。
  14.2.3.1第一行,在“冲入”和“空气”之间加上“备用”。
  14.3.2用代替规则号码并加上下列脚注:
  请参照用于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医疗急救指南(MFAG)。该指南包括由本规则涉及的产品的MFAG编号以及在发生事故时要遵循的应急程序。与由国际气体船规则涉及的产品有关的MFAG编号载于最低要求一览表(第19章)”。
  14.4.2.1.1用下列文字代替:
  “.1.1 过滤器型呼吸保护是不可接受的”。
  15.1.2第一行,用“可以”代替“应”。
  15.1.4.2倒数第二行,用“释放系统”代替“释放阀门”。
  15.2第一行,用“装货”代替“灌舱”。
  第十六章 第16章现有文字由下列内容代替:
  “16.1 总则
  16.1.1 甲烷(液化天然气)是唯一的货种,其蒸气或者蒸发气可用于A类的机器处所,而且在此类处所中仅可用于锅炉,惰气发生器,内燃机和气轮机。
  16.1.2 这些条款并不排除对在其它地点的辅助服务设施使用汽油,但这些其它服务和地点应以主管机关的特殊考虑为条件。
  16.2 A类机器处所的布置
  16.2.1 在使用汽油的处所应装有一机械通风系统并应防止形成有害空间。此种通风应在可能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和机器设备或者其它设备和机器的附近极为有效。此种通风系统应与用于其它处所的系统分开。
  16.2.2 气体探测器应配在这些处所,特别在空气流通被降低的地区。气体探测器应符合第13章的要求。
  16.2.3 位于第16.3.1规定的双墙管道式导管的电气设备应该是本质安全型的。
  16.3 气体燃料供应
  16.3.1 气体燃料管路不应通过居住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
  如能满足下列要求之一时,则气体管路可通过或延伸至另外一些处所:
  16.3.1.1 气体燃料管道应为气体燃料储存在内管中的双层管系结构。在同心管之间的空间应用惰性气体增压力大于燃料压力。应安装适当的报警器以指示管子之间的惰性气体压力的下降。
  16.3.1.2 气体燃料管道应安装在通风的管道或导管内。气体燃料管道与该管道或导管的内壁之间的空间应安装能够至少每小时换气30次的机械排风设备。通风系统的布置,应使压力维持低于大气的压力。鼓风机马达应置于通风管道或导管外面。通风出口应位于决不会点燃易燃气体/空气混合物的地方。当管道有气体燃料时,通风应始终处于工作状态。按照16.3.10应设有连续气体检测器以显示气体的泄漏,并切断向机器处所供应气体燃料。第16.3.7所要求的总气体燃料供应阀,在所要求的空气流动不能由排风系统建立和维持时,应能自动关闭。
  16.3.2 如发生气体泄漏,只有查明泄漏之处,并予以修复才能供应气体燃料。就此内容的告示,应张贴在机器处所显著的地方。
  16.3.3 供气体燃料管系用的双层壁管系或通风管道或导管,应在按16.3.4所要求的通风罩或通风处壳处终止。
  16.3.4 对法兰、阀门等所在的位置以及用于气体燃料管道的诸如锅炉、柴油机、燃气轮机气体利用装置所在地,应设有通风罩或通风外壳。如果这种通风罩或通风外壳没有使用16.3.1.2所规定的供通风管或导管使用的抽风机来抽风,则应装备抽风系统,并按照16.3.10的规定设有连续的气体探测装置,以检测泄漏并停止向机器处所供应气体燃料。16.3.7所要求的总气体燃料阀门应在所要求的空气流动不能由抽风通风系统建立并维持时,能自动关闭。通风罩或通风外壳的安装或架设,应使通风空气横扫气体使用装置,并在罩或外壳的顶部排出。
  16.3.5 所要求的通风系统的通风的进/出应分别从一个安全位置吸进和排出。
  16.3.6 每台气体利用装置应配备一套三只自动阀。其中两只阀应串接在通向消耗燃料的设备的气体燃料管道上。第三只阀则应安装在两只串接阀之间的气体燃料管路的排气管上,且应排向开敝大气的安全位置。这些阀应布置成当必要的强力通风失效、锅炉燃烧器熄灭、气体燃料供应管压力不正常、或控制阀驱动介质失效时,能自动关闭两只串接的气体燃料阀,并自动打开排气阀。或者,两只串接阀中的一只阀的功能与通风阀的功能组合成一只阀体,其布置应是:如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能切断气体流向气体利用装置,并打开排气口。这三个关闭式阀门应布置为能人工重新调节。
  16.3.7 应在货物处所内装设能在机器处所内予以关闭的气体燃料主阀。阀的布置应为当检测出气体泄漏,或是导管或通风罩发生通风失效,或是发生双层壁气体燃料管系失压时,阀门能自动关闭。
  16.3.8 机器处所的气体燃料管道应尽可能地符合5.2-5.5节的要求。管道应尽实际的可能焊好接口。根据16.3.1,气体燃料管道的这些部分不是在经通风的管内或导管内,而是位于货物处所外的露天甲板上,它们应有完全渗透的对接焊口并应进行全面的射线检查。
  16.3.9 应对机器处所内的气体燃料管系提供惰化和气体清除的设施。
  16.3.10 根据16.3.1和16.3.4要求提供的气体探测系统应符合13.6.2和13.6.4至13.6.8的要求,它们应该在燃烧下限值的30%时,启动报警器并在气体浓度达到燃烧下限值的60%前关闭16.3.7所述的总气体燃料阀门。
  16.4 气体生成设备及相关的储存舱
  16.4.1 所有制造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设备(加热器、压缩机、过滤器等)及储存气体的舱室应按照3.1.5.4的规定位于货物处所之内。如果设备位于围蔽处所,该处所应按照规则第12.1节进行通风;按照11.5节安装一个固定式灭火系统并根据13.6节装备一个气体探测系统。
  16.4.2 压缩机应能在一个经常并容易进去的位置,而且也能从机舱遥控关闭。此外,当吸入压力达到基于货舱的真空释放阀门的一定值时,压缩机应能自动关闭。压缩机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有手动重新设定功能。积压缩机应装有排入压缩机吸管的压力释放阀门。压力释放阀门的规格的确认考虑,当馈阀门关闭时,最大压力不能超过最大工作压力的10%这个因素。
  5.6.1.3的要求适用于这些压缩机。
  16.4.3 如果用于气体燃料蒸发器或加热器的加热媒介返回货物处所以外的区域,媒介应首先通过一个去气舱。去气舱应位于货物处所。应有设备以探测并报警舱内有气体出现。通风出口应置于一个安全位置并装有一个阻燃罩。
  16.4.4 气体燃料空调系统的管道与压力容器应符合第5章的要求。
  16.5 对主锅炉内的特别要求。
  16.5.1 每一锅炉必须有一个单独的咽喉。
  16.5.2 应提供一个合适的系统以保证锅炉内的强力通风。类系统的细节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16.5.3 锅炉燃烧室的形式应合适,不得出现可能使气体骤集的气焰。
  16.5.4 燃烧系统应是双型的,适合于单独燃烧油类燃料或气体燃料或同时燃烧油和气体燃料。当操纵船舶和进行港口操作时,只能使用油类燃料,除非有气体至油类燃烧自动转换性能,在这种情况下,燃烧油与气体混合燃料或单独燃烧气体燃料应被许可,但此系统须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应该是可能既快又容易地从气体燃料操作换成油类燃料操作。气体喷嘴的安装应能使气体燃料能被油类燃料燃烧器的火焰点燃。应安装火焰探测器,其布置应保证送给燃烧器的气体流被切断,除非已建立和维持满意的点火。在每一气体燃烧器管道上,应安装一只手动的关闭阀门。应提供设备,在这些燃烧器熄灭后,用惰性气体或蒸气对燃烧器的供气管道进行净化。
  16.5.5 应安装报警装置以监测液态燃油压力的可能下降或有关泵可能出现的故障。
  16.5.6 应作出安排,当所有的气体或油类或气和油正在工作的燃烧器不能点火,锅炉的燃烧室在重新点火前应能自动清除气体。还应作出安排以使锅炉能被人工清除气体。这些安排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16.6 燃气内燃机和燃气涡轮机的特别要求
  燃气内燃机和燃气涡轮机的特别规定将由主管机关酌情考虑。
  17.1用“i”代替参照条目“h”栏。
  17.2用“i”代替参照条目“h”栏。
  17.3用下列文字代替国际气体规则的第17.13节:
  “17.13 氨
  17.13.1 无水氨可能引起用碳锰钢或镍钢制作的容器和处理系统的应力腐蚀裂缝。为将发生这种危险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就酌情采取第17.13.2至17.13.8所述的措施。
  17.13.2 当使用碳锰钢时,货舱、处理压力容器和货物管道应用优质钢制成,其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不应超过355N/平方毫米,实际屈服强度不超过440N/平方毫米。还应采取下列构造性或操作性措施之一种:
  17.13.2.1 应使用规定最小抗拉强度不超过410N/平方毫米的较低强度材料;或
  17.13.2.2 对货舱等,应进行焊接后热应力消除;或
  17.13.2.3 运载温度最好保持在接近货物沸点的-33℃上,但决不能高于-20℃;或
  17.13.2.4 氨中应含有不少于0.1%w/w的水。
  17.13.3 如果使用除17.13.2中规定的那些钢材以外的具有更高屈服性质的碳锰钢,则全部货舱、管道等均应作焊接后的热应力消除处理。
  17.13.4 处理压力容器和冷却泵系统中冷凝部分的管道,如是用17.13.1提及的材料制成,则应进行焊接后热应力消除处理。
  17.13.5 焊接消耗材料的抗拉力和屈服性能按最小的实际数量应超过舱或管道材料的抗拉力和屈服性能。
  17.13.6 含有高于5%镍的镍钢和不符合17.13.2和17.13.3要求的碳锰钢特别容易受到氨应力腐蚀裂缝的影响,不应用于载运此种物质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17.13.7 含有不足5%镍的镍钢可被使用,但载运温度应符合17.13.2.3中的要求。
  17.13.8 为了使氨应力腐蚀裂缝的危险减至最小,最好将溶解的氧含量保持低于2.5ppm/w/w。达到这个目的最好办法是在液态氨被引入前,将舱中的平均气氧量降至一个值。这个值与下表中运载温度成函数关系:

------------------------------------
|  T(℃) |O2(%v/v)|| T(℃) |O2(%v/v) |
|-------|--------||------|---------|
|-30℃及以下|0.90    || 10   |   0.10  |
|       |        ||      |         |
|   -20 |0.50    || 20   |   0.05  |
|       |        ||      |         |
|   -10 |0.28    || 30   |   0.03  |
|       |        ||      |         |
|     0 |0.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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