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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4.2.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4.2.2 低温、低温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的问题;
  4.2.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2.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演习,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梯和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条文: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总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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