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 交运发(1994)9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1991年5月23日以MSC.22(5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该修正案默示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因此,该修正案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该修正案无异议。因此,请国内有关单位注意和执行该修正案的规定。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消防控制图表
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消防控制图表和消防演习”。
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在第2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3款: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条文: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
“(本条第1.8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的第1.7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1.8款: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二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第5款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
在标题后插入下列文字:
“(本条1.7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船舶)”。
下述新的1.7款插入原1.6款和2款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