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4年5月12日 交财发(1994)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企业: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交易”问题以来,有些企业开始研究和准备组织这方面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516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交财发〔1992〕41号)、《
关于认真做好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财发〔1994〕74号)的规定做好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中的资产评估工作。
二、直属企业产权的转让、上市交易应经部同意(其中属特大型、大型企业需报国务院审批)后方可进行。
三、双重领导的港口及由中央投资形成的地方交通企业发生产权转让时,必须报经交通部同意后进行。中央投资部分形成的产权归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