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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国道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107国道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1994年5月31日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4)523号文)

  第一条 为巩固107国道全线实施GBM工程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改善和提高107国道的通行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充分发挥107国道在全国文明公路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全线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保持和达到部颁《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的规定要求。
  第三条 全线新、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必须符合部颁有关设计、施工和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体现公路自身的建筑美。
  第四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坚持人工造景等自然景观相结合,进行沿线公路绿化,以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可绿化空地。公路两侧要严格控制建筑红线,防止公路街道化。穿越村镇路段,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差,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成流畅、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 全线常年保持以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六条 全线常年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通畅、行车舒适,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90%以上。
  第七条 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路边线轮廓标等一律按GB5768-86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大小应不小于相应于计算行车速度70~90km/h的尺寸要求,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并考虑国际公路需要,同牌标注汉英两种文字。路边线轮廓标设置间距为100m,弯道部分可酌情加密。凡设置示警桩、防撞拦和护栏路段、路基宽度小于12m路段,以及两侧已种植整齐的行列式乔木路段,可不再设路边线轮廓标。路边线轮廓标与百米桩结合设置时,应在桩下部标明百米桩号。
  第八条 公路用地范围以内不宜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如确需设置广告牌、店名牌、宣传标牌等标志时,须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予以设置。此类标志牌的设置应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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