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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航道行政管理胸章”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
 “航道行政管理胸章”的通知
 (1991年12月7日 (91)交工字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
  我部以(91)交工字609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航道管理人员在进行航道行政管理时,应持有《细则》附件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佩戴附件二规定的“航道行政管理胸章”(以下简称“胸章”)。为了做好制发“检查证”和“胸章”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证”、“胸章”由部委托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按《细则》规定的制式统一制做。
  二、“检查证”和“胸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负责发放。以上单位要从严掌握发放范围,只限于从事航道行政管理的人员使用。
  三、“检查证”、“胸章”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启用。
  四、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检查证”、“胸章”需要量报部工程管理司。

           申领“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
          “航道行政管理胸章”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审批手续:
  凡申领“检查证”、“胸章”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将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等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审批,并报部工程管理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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