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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系统报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申请书内容完备,申报属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呈报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报刊的不同版别、文种,按不同报刊对待,主办单位应单独申报。期刊改为报纸或报纸改为期刊的,应按新办报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报刊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正式报刊,由其主办单位持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期刊持国家科委批准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报刊登记表,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当地序列的“报刊登记证”。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内部报刊,由其主办单位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
  正式报刊的“报刊登记证”和内部报刊的“内部报刊准印证”或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按新闻出版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在报刊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报刊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经登记后半年不出版报刊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报刊停办,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报刊登记证”和“报刊申请登记表”,同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报刊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机构调整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批的新闻出版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报刊的名称、刊期、开版、发行范围的变更,应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更改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报刊名称、刊期、开版、发行范围的报刊,应持原“报刊申请登记表”和原“报刊登记证”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章 报刊的出版

  第十七条 交通系统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和煽动叛乱、暴乱的;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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