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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代上级审计机构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一)企业内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人员已按规定编制配齐;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三)在职审计人员50%以上从事审计、会计工作五年或具备大专以上审计、会计学历。
  承包经营期内各阶段审计重点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承包经营期各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审计重点是: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有关部门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和年度承包指标完成的有关资料;承包合同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核实承包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的经营效果和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十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承包期内各年度盈亏是否真实,上缴的税、费、基金是否足额、及时;
  (三)承包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四)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是否真实;
  (五)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遗留经济纠纷;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七)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情况和违纪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视各单位具体情况,根据第十条内容,选择重点进行。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按部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就地审计。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的单位,要事先做好准备,由内审部门先进行自审,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包前资产、债权债务的核实情况;
  (二)承包任务书(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三)承包经营单位的总结报告、企业经营者的工作报告,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和各项内控制度;
  (四)承包期内各年度财务、统计资料(报表、帐簿、凭证、卡片、生产统计台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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