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关于
车辆购置附加费罚款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1日 (91)交财字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财政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
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507号《
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发布实施后,一些单位来电话询问并要求明确细则中第
十二条“所罚费款应一律上交财政”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罚款收入的管理,做好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二、车购费罚款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市政)厅、局、委统一汇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市政)厅、局、委与财政厅、局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