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外贸出口水泥装卸车、船费收问题的通知
(1991年10月10日 (91)交运字705号)
近年来,我国水泥外贸出口逐年增多,成为我国出口创汇商品之一。为鼓励水泥出口,现对有关装卸车、船费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轮(含租船、中外合营船,下同)装运的外贸出口散装水泥,其装卸费按
交通部发布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表4“列名外货物”“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50%计收。国轮装运的按表4-1或表4-2“列名外货物”“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
二、外贸出口大包装水泥,外轮装运的,其装卸费按表4包装水泥费率的80%计收。国轮装运的按表4-1或表4-2包装水泥费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