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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确定沿海港口新码头货物装卸费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确定沿海港口新码头货物装卸费率的通知
 (1991年9月05日 (91)交运字634号)


海南、广州、烟台、汕头、连云港、营口、青岛港务局:
  为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自一九八八年以来,沿海港口又陆续新建(改造)了一批码头。这些码头的建设或改造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贷款,每年需还本付息;同时,近年来材料、运力及其他各项成本费用增长幅度也较大,使装卸成本大大高于原有老码头。为使新码头装卸费收水平与成本基本相适应,同时使各航区同类货物的费率标准基本统一,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各航区新建(改造)的码头内贸货物装卸费率一律按本航区现行新码头费率标准确定。现行费率中无新码头费率的货种,按其他航区相应货类新老码头费率的比例确定。现将沿海港口新码头的具体费率予以公布(见附件)。
  鉴于海南特区港口在地理位置上相对独立,为有利于其灵活经营,同意海南特区港口的内外贸货物装卸费率可视运输市场情况,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由海南港务局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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