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价里程
1.《运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实际里程当时难以确定时,按里程表中距离起运或到达地点邻近较远地点的里程计算”。这项规定是按其左右相邻的两个地点中距离到达或起运地点较远的一个地点的里程计算。
2.跨段、干支直达航线的运价里程,各段不足50公里(海里)时,分别按50公里(海里)相加计算。
运价计算
1.按《运价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以上和重庆以下的直达运输,重庆以上按四川省运价,重庆以下按长江运价两段相加,并加重庆港水水联运换装包干费计算。但换拖不换驳的货物,起运港代收的换装包干费应由到达港退给收货人,然后向重庆港结算。
2.沿海直属(或双重领导)港口与长江港口之间直达运输的运价,按江、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沿海地方港口与长江港口之间直达运输的运价,按江、海两段相加后加30%计算。
3.进出广州港广州区的货物,按规定的各航线运价加30%计算。
变更运输费用
1.变更运输手续费,由办理变更运输业务的港口收取。
2.由于承运人原因,需要变更货物到港,托运人不同意变更,承运人将货物运往适当港口卸货或换装,事后再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增加的运输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
3.原油变更运输费用的计算,按1975年5月24日交通部、石油化工部、水利电力部(75)交水运字634号、(75)油化分字596号、(75)水电生字44号文转发的《关于水路原油变更运输的几点规定》(见附件)办理。
包船、包舱运费
客货船的行李、邮件舱按1.133立方米折合定额载重吨计算。
附则
1.冷藏船或冷藏舱使用冷气运输货物的运价,按整批或零星货价运价率加百分之三十计算。
关于修订《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的说明
去年直属水运货物运价进行调整的同时,颁发了新的《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为使各单位在执行上述规则的过程中统一理解,统一做法,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上述规则有关条文的规定,我们召集港航单位的同志对原来的《内部解释》进行了几次修改并广泛征求各单位各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基本完成了上述规则的《解释》修订稿,拟于尽快下达。现将其中修订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