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12日 (91)交工字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91)交工字714号《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为贯彻落实
《规定》,考虑到目前主管和负责征费机构名称不规范、不统一,特将有关问题说明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定》中的“公路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路养护与管理部门”是指上述公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局、总段、分局、处、段、所、站和征稽局、处、所。
二、根据
《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力争与
《规定》同步实施。有些具体事项可在细则中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