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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航行港澳的客船、油船、液化气船、危险品运输专用船由部审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航行港澳的客船、油船、
 液化气船、危险品运输专用船由部审批的通知
 (1991年9月24日 (91)交运字663号)


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
  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国发〔1984〕152号文件规定,经营国际运输(与香港、澳门间运输,现在按国际运输对待)的船公司(单位)和船只,均须经交通部核准。考虑到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区)与港澳运输的特点,对该四省(区)参加港澳运输的千载重吨及以下小船和经营这些船只的船公司(单位),除中外合营的以外,由部授权各该省(区)交通厅代我部审批。这对加强管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起了有益的作用,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注意到目前与港澳运输中出现的新情况,为加强安全监督,提高运输安全保障,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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