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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根据现场评审组评审报告及用户的评价报告,确定预评企业并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 预评企业名单公布一年后,再进行复评,复评应组成评审组对预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预评后的改进、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情况。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向部提出现场复查报告,经部审核后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获得省、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免除预评阶段,当年评审合格,当年授奖。

第五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获奖后应在检查评审的基础上,制订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获奖以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全面质量管见工作总结,经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或所在地区质协签署意见,由交通质量管理协会组织现场评审组按当年评审条件重新检理评审。企业在四年中质量确有提高并保持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部确定可继续获奖(重发证书、不发奖牌),有效期仍为四年。
  重报重评企业不占当年申报部质量管理奖控制计划指标。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未提出申请或经检查达不到当年评审条件,则所获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协应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健全获奖企业档案,组织或委托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或地区质协对获奖企业进行中间抽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每年按规定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填报《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年报表》,并抄报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和地区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告交通质量管理协会: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经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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