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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
 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
 ((90)交财字92号 1990年2月19日)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各海上救助打捞局、各海上安全监督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等单位关于调整有关费率的请示收悉。
  鉴于人民币汇率《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下调百分之二十一点二,各种外国货币相对升值百分之二十六点九,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1989〕价涉字932号《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商品价格问题通知》中“按各种商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经审批后,可按低于这次汇率调整幅度适当提高”的精神,同意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对外籍船舶以人民币定价的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调高百分之二十六点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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