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定期组织通信导航设备安全检查,各类设备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各类生产设备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人为原因或自然界不可抗拒力造成设备损坏、停机或性能下降、停机修理影响生产、直接损失费用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系指修复所耗人工和材料费用,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第三十七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一定后果。
(二)重大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严重后果。
(三)特大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恶劣后果。
第三十八条 通信导航设备事故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和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对通信导航设备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 对于责任事故应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当今电子技术迅速发展,加强通信导航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各级领导部门应将设备管理、维修与操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工作议程,并在时间、物资、资金和待遇方面给予保证,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及维修、操作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培训计划由各单位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职工教育部门制定,并有步骤地开展分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特别应注意对在职干部、职工进行新技术(如数字技术、程控技术、卫通技术、光纤技术及微机应用等)和外语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