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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的批复

  (一)经理(局长)的职责:
  全面负责本企事业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对本企业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正确处理企业生产、科研与设备维修的关系。
  (二)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编制或审查通信导航设备的更新计划和改造方案。编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和运行计划,维修备件需要计划,下达经济技术指标,并定期检查考核;
  (2)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单位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通信导航设备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4)负责推广以状态监测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现代化管理方法;
  (5)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处理通信导航设备登记、编号、发证、建帐、填卡、建档、封存、启用、调拨、报废、处理等事项;
  (6)组织重大、一般通信导航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7)负责或参与基建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工艺规划及新增通信导航设备的选型、设计审查、谈判、购置、监造、验收等工作;
  (8)按期上报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有关报表;
  (9)制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和综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能部门职责,以及各级人员(包括车、船通信导航设备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10)组织或参与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11)负责掌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需要和承受能力,适时提出变更通信导航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提成比例的意见,报经批准后实行。

第三章 通信导航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 通信导航设备应按其在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划分为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重要设备系指长途干线的机线设备、长途干支线共用的机线设备、遥控监控机线设备、地区通信枢纽设备、移动通信基地电台设备、5千瓦及其以上发信机、大型天线等。一般设备系指不属于重要设备的其它通信导航设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际和国内的有关规定,考虑到通信导航全程全网通达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通信导航设备的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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