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以日为计费单位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除沿海支线外,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上海港费用
第八条 上海港费用,指上海港进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船方付费部分)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上海港费率表》(表一)的规定计算。空箱的中转费用按一般重箱的基本包干费和附加费计算。
第九条 公路中转方式,进口箱的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将集装箱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烈危箱夏季发生的喷水降温作业费用。
第十条 铁路中转方式,进口箱的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装火车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的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和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铁路使用费、烈危箱的夏季喷水降温作业费。
第十一条 长江、内河中转方式,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装上驳船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由非原装卸码头中转离港时所发生的市区短运、上(下)车等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烈危箱夏季喷水降温费。
第十二条 沿海中转方式,费用按《国内集装箱支线运输工作手册》和上海港有关规定计算。
公路区段费用
第十三条 公路区段费用,指国际集装箱在公路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的规定,以公路起运地运价、收费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公路运输区段,重箱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运输、辅助装卸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代征代收费,包括代各级政府按规定征收的各种费用以及过桥、过境等费用。附加费包括20英尺集装箱总重超过20吨时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收10%的超重费,议价燃油差价补贴。
第十五条 公路区段基本包干费以重箱为计价基础。单程重箱,单程空箱,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同时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均按一程重箱的基本包干费计收。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重箱,按二程重箱基本包干费计算。
公路货运站费用
第十六条 公路货运站费用,指货运站按不同交付条款进行集装箱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货运站费率表》(表三)的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以内陆CY为交接条款的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抱重箱进入货运站后卸卡车,装卡车,以及空箱返回的卸车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内陆CY为交接条款的出口箱,基本包干费包含的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
第十八条 以内陆CFS为交接条款的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进入货运站后卸车、拆箱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内陆CFS为交接条款的出口箱,基本包干费所包含的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的作业范围相同,方向相反。
铁路区段和办理站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区段和办理站的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计收,见《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铁路区段费率表》(表四)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铁路办理站费率表》(表五)。
水路区段费用
第二十条 该区段费用指国际集装箱在长江、内河、沿海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箱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长江、内河、沿海运输费率表》(表六)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该区段费用,长江、内河的基本包干费为运费,即从装船港至卸船港的水上运输费用;沿海支线运费包括目的港(或启运港)的装卸费。
武汉、岳阳、无锡、青岛港费用
第二十二条 武汉、岳阳、无锡港进行国际集装箱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武汉等港口费率表》(表七)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 长江、内河港以CY为交接条款的进出口箱,基本包干费为装卸包干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长江、内河港以CFS为交接条款的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括装卸包干、拆(装)箱包干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CFS为交接条款的出口箱,基本包干费包含的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
第二十五条 青岛港的费用,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的规定计收。
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各项费收,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一次收取,并同各分承运人签订协议清算或支付。
第二十七条 经营人在承办多式联运业务时,对国内段费用收取外汇的,应按比例向分承运人划拨外汇额度。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标准集装箱费用由经营人同各分承运人签订协议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