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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集装箱运输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海上承运人签发的接管货物的收据,货物的物权凭证及运输契约的证明。在订舱签单后,由托运人根据配舱回单填制提单,提单内栏目要正确填写,特别是箱号、封志号、箱数,交接方式、通知人、收货人、卸货港和交货地等内容应如实申报。一票提单上不得出现两种交接方式。托运人填制好提单后,如要求待装提单,应在货物进场站二天前交船舶代理,如需求装船提单,可在船舶开航二天前交船舶代理。当货物送场站后,船舶代理根据托运人持有的场站收据签发待装提单,只要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规定可以接受待装提单,就可以到银行结汇。当货物装船后,船舶代理根据托运人持有的大副收据签发装船提单。提单正本和副本各数份,提单正本交托运人转收货人,提单副本除留底外,分送船长及卸港船舶代理。
  第五条 “场站收据”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托运货物已经收到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单证。场站收据共十联,分别为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一联,运费通知二联,货代留底一联,配舱回单二联,场站收据及装货单(1)(即场站收据付本)各一联,大副收据及装货单(2)(即大副收据副本)各一联,场站收据由托运人填制,各栏目要正确填写,特别是收货方式和交货方式应如实申报,一票场站收据上不得出现两种收货方式或两种交货方式。船舶代理订舱签单,在装货单上盖签单章,留下托运单、运费通知共三联,其余退托运人。托运人将上述单证随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起送海关报关,海关放行后,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货代留底联用作缮制流向单及今后查询,配舱回单二联由托运人凭此单缮制提单和其它单证。场站收据和大副收据及装货单(1)、(2)共四联交理货部门。当集装箱和货物送场站后,由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场站收据正本退托运人,留下场站收据副本用作结算费用及今后查询。集装箱装船后,由大副签发大副收据。大副收据正本由理货部门交托运人,留下大副收据副本用作结算费用及今后查询。托运人凭场站收据正本或大副收据正本换取船舶代理签发的待装提单或装船提单。
  第六条 “设备交接单”是管箱人与用箱人、内陆承运人相互之间交接集装箱等设备的证书。设备交接单共五联,由管箱人或其代理人填制。设备交接单各栏目要如实填写,特别是交/提地点、发/收箱地点、还箱地点、还箱日期和检查记录应正确无误。留下管箱单位联,其余四联交用箱人、内陆承运人。内陆承运人到发箱地点提箱,发箱单位值班员核单后,留下发箱单位联,其余三联退还内陆承运人。内陆承运人运箱到收箱单位,收箱单位值班员核单后,留下收箱单位联留底,其余二联退还内陆承运人。内陆承运人将一联留底,另一联代收箱单位转交管箱单位,供掌握集装箱动态或查询。
  第七条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场站提取货物的凭证,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场站放箱交货的通知。“交货记录”是承运人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共同签署的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对货物责任已告终止的单证,提货单和交货记录是一套四联单证中的第二联和第四联,其余两联是提货通知和费用帐单。船舶抵港前,由船舶代理依据装货港航寄或传真得到的提单副本提前制作。在集装箱卸船并做好交货准备后,船舶代理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接到提货通知后凭正本提单到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随付费用帐单和交货记录两联,并付清运费及附加费用。收货人持上述单证随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起送海关报关,海关放行后,在提货单上盖放行章。收货人持提货单、费用帐单和交货记录共三联到场站提货,提货单由收货人留底,费用帐单由场站凭此结算费用。交货记录由收货人签收后留给场站,证明收货人已收到货物,承运人责任到此终止。
  第八条 内陆段运单包括集装箱水路运输运单、集装箱公路运输运单,是内陆运输单位向托运人提供的申请集装箱运输的单证。内陆段运单一式六份,由托运人填制。运输部门确认后,将第一联退托运人,作为运输单位接受托运的凭证,第二联由托运人转交收货人,用作收货人在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凭证,第三联运输单位留底剧此向托运人结算费用,第四联由运输单位交起运地,凭此联及提货单制作申请作业计划及今后查询,第五联由运输单位交运输司机作为运箱的通知,第六联随运输工具交到达地,据此安排作业。

附: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收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上海港经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中转到内陆港、站(或相反方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国内各区段和港、站的费用采用基本包干费加代征代收费和附加费的计费形式。
  基本包干费,为分承运人在运输业务中必须和经营发生的作业费用。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如减少任何作业,费用不予减少。基本包干费为最高限价,可协商下浮。
  代征代收费,为运输过程中,分承运人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征收的规费和代收的其他费用。
  附加费,为分承运人在实际运输业务中,不经常发生的作业费用。发生则计收,不发生则不计收。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第四条 以箱为计费单位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计算。
  标准箱分一般货物集装箱、冷藏货物集装箱、一般危险品集装箱和烈性危险品集装箱四类。
  第五条 货物计费吨分为重量吨和体积吨,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毛重计算,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以体积计费者,按“满尺丈量”计算,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每一提单(装货单)或港站收剧中,每项货物重量吨尾数按10公斤进整,体积吨尾数按0.01立方米进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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