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营人承办多式联运业务时,对国内段运费收取外汇的,应按比例向实际承运人划拨外汇额度。
第五章 箱务管理和信息传递
第十四条 各起运(到达)地点的港、站、场、库,换装港口,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区段,货运站、中转站以及有关联运业务的货运、船舶代理人,应保证联运重箱的及时装卸、运行,空箱及时回送,加速集装箱周转。
在试行期间,多式联运各线国内区段的集装箱周转期限由经营人与各实际承运人签订协议。
对不履行协议期限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多式联运集装箱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分析、查询、反馈等由“工试”信息中心负责。
参与多式联运业务的港口、运输企业、货运站和中转站等单位。必须按《信息系统实施章程(试行)》向信息中心提供信息。
第六章 集装箱的交接责任和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多式联运的集装箱,应在每个运输区段之间,由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或委托各实际承运人实行双边交接,逐段划清责任。
第十七条 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实际承运人和换装港口应当对各自运输区段的货物运输和换装作业负责。
第十八条 在运输过程中箱体受损、封志破坏,箱内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应在换装地点或到达地点,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出具货运记录。货运记录的格式及编制办法分别按照水路、铁路、公路运输区段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收货人或托运人应根据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运记录将灭失、损坏及其一般性质的索赔通知,用书面一式二份提交交付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和经营人。
经营人应于接到索赔通知书之日起九十天内将赔偿处理意见答复收货人。
收货人对赔偿处理意见不满意,应于接到答复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向经营人所在地的中国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协议,向中国海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超过上述诉讼时效,经营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货物的一切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当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该赔偿金额应按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以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损坏的货物也可按受损货物减低的价值或支付加工、修理费用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人对收货人提出的货物灭失、损坏赔偿案件,应组织有关各方查明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向经营人按下列规定负责赔偿,由经营人向收货人统一赔偿:
一、查明货物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中国境内某一运输区段的,则赔偿责任应当依照适用于该区段的法规办理,即:发生于远洋运输的,按照海上承运人《联运提单条款》的规定处理赔偿;发生于沿海、内河运输及换装港口作业的,按照交通部发布的《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处理赔偿;发生于铁路运输的,按照铁道部发布的《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处理赔偿;发生于公路运输的,按照交通部发布的《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责任制度处理赔偿。
二、对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限额每件或每货运单位不超过人民币700元,但经营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多式联运单据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如果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上述申报价值,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申报价值。而且任何部分灭失或损坏均应按申报价值比例计算。
三、多式联运单据中列明装载在集装箱中的货物件数或货运单位数,应视为计算上述限额的件数或货运单位数;否则,每个集装箱应作为一个货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索赔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原来计收的运输费用以人民币收取的则以人民币赔偿,以外汇计收运输费用的应以外汇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营人与各实际承运人,起运、换装、到达港口(车站),货运站和中转站及有关多式联运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签订双边或共同的协议,具体商定相互间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有关联运业务安排、费用清算、单证流转、交接手续、赔偿责任和业务联系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其中涉及铁路运输的,由交通部会铁道部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促进集装箱运输单证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单证的正规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单证适用于“工试”网络内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办法(试行)》办理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运输企业。
第三条 集装箱运输单证的制作和传递应按要求做到内容准确,单证齐全,流转及时。“工试”单证格式和流转程序可供“工试”网络内各运输企业选用和试行。货物出口委托书、集装箱预配清单、装货清单、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集装箱清单、货物舱单、运费舱单等单证现已使用,所用单证格式各运输企业不统一,可参照“工试”单证格式加以改进。集装箱运输提单单证格式为“工试”中推荐使用的单证。场站收据(含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交货记录(含集装箱货物提货单)、设备交接单等三种单证格式为“工试”中推行使用的单证,“工试”网络内各运输企业应积极组织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