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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3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9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90)交运字128号 1990年3月2日)


  我部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日以第10号令发布了《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现将执行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交通部审核批准或认可的单位,不得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港监部门不予办理其代理船舶的进出口手续,港务部门不得安排其代理船舶的靠泊和装卸作业。
  二、船舶代理的费收标准,在未颁布新的规定前,一律按我部批准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现行费收标准执行(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费收标准)。
  三、在《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施行前,凡未按上述费收标准收取费用的,包括给予回扣、应收外汇实收人民币、降低费收标准等等,必须立即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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