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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海、河港口,新港口、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口技术改造的总体布局规划均适用。地方小型港口,各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结合各自情况适当简化,制订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附件: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港总体布局规划
                 ××港务局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港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         (盖 章)
         单位负责人        (签 章)
         总工程师         (签 章)
         项目负责人        (签 章)
         主要专业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盖 章)
         主办人        (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录
  第一章 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现状及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
  第二节 自然条件
  第三节 现状
  第四节 评价
  第二章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第一节 经济腹地
  第二节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第三章 性质和功能
  第四章 船型发展预测
  第五章 岸线利用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岸线利用规划
  第六章 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陆域布局规划
  第三节 水域布局规划
  第四节 港界
  第七章 配套工程布局规划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节 规划港区的环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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