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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失效]

  编制不同层次公路网规划时,下一层次公路网应服从上一层次公路网布局,跨行政区划的公路网,需在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进行,避免公路网规划出现断头路。
  各级交通部门应设置规划机构,以确保规划质量和规划工作不间断地深入开展。没有专门规划机构的,可委托持有设计证书的公路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级公路网规划编就后,由各级交通部门主持初审,征求各方意见,公路网中连接两个行政区划的公路需征求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意见,并由上一级交通部门协调一致,经补充修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道主干线系统和国家干线公路网规划编就后,由交通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方面专家进行审查,经修改报国务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批准后的公路网规划即成为公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报告,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路网规划由三部分文件组成,即公路网规划报告、图表、主要附件。规划报告外形尺寸按A4(210mm×297mm)装帧,图表与规划报告合并装订。上报文件要求铅印,封皮为白色软皮,审批后的规划文件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所需经费一律由各级交通部门的建设前期工作基金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各级公路网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公路网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公路网规划
               (编报单位)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公路网规划
  编制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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