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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审计报告初稿写成以后,须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在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再交被审计单位正式提出对审计报告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3.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由项目负责人签章,连同必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证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只配一个审计员的单位,审计报告由本单位领导审定。审定时,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
  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要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各级审计部门对所属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可直接(或随同审计决定)下达;对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主管业务的审计报告,可经本单位领导批转下达。重要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报上级审计部门和当地审计机关。
  四、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需要进行经济处理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正式作出审计决定,重大的审计决定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并抄报上级审计部门和当地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单位领导另行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由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被审计单位接到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对需要处理的问题必须按决定限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如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派出审计人员的单位领导申诉或申请复审。单位领导或上级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诉或复审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申诉(复审)期内,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五、后续审计
  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项目,在发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一定时期(半年至一年),可以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提出后续审计报告。若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作为新的审计项目,按程序进行。
  六、审计档案
  各级审计部门都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完整、系统的要求,将审计决定、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审计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及审计证据、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申诉和复审报告等,按审计项目或被审计单位立卷编号存档,并按规定在一定时期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审计项目计划(表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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