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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87)交审字328号 1987年5月18日)


部属各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为加强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逐步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随时报部审计局。

附:      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


  为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结合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试行。本程序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续审计和审计档案六个部分。实行送达审计或本单位内部进行日常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简化审计程序。各省(区、市)和各单位可依本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是根据领导批准的年、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级审计部门部署,以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的,包括定期审计项目、专项审计项目和临时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计划(表式1)是组织和指导进行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要按审计项目分别制定。一般可分为项目计划大纲和项目实施计划两个层次。
  1.审计项目计划大纲。确立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迄时间和项目负责人,并据此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在已定的计划大纲和对被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将该审计项目具体分解为若干分项目,确定每个分项目审计要点、进度、审计方法等。
  审计项目计划大纲由单位领导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小组负责人)组织制定。
  二、审计实施
  1.发审计通知
  各级审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实行就地审计时,应根据审计大纲确定的事项发出审计通知书(表式2)。实行送达审计,要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报送时间期限等。
  审计部门对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主管业务进行审计,一般不采用审计通知书形式,可根据单位领导批示或年、季度审计工作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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