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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章 资料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定期向部环办和监测总站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监测计划,监测数据与资料,污染状况及趋势,污染事故及危害,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报送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及污源资料均按部环办规定的统一格式。由业务负责人逐级审查,经站长(副站长)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三十条 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实行季报和年报。季报于监测月份的下月十日前上报;年报于次年的一月底以前报送。重大污染事故的监测资料应随时报送。
  第三十一条 环境监测数据与资料及各类报告是重要的监测技术成果。
  第三十二条 部环办、监测总站,应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检查、评比工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监测站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及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从事环境监测、科研、综合服务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应根据接触该类物质的毒性大小、时间长短、防护难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保健津贴。其它有关津贴待遇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路环境监测的有关内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装备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     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装备标准(台件)



    仪器名称        总   站    中心站    监测站
   分析天平1/万       3-5     3-5    2-4
   分析天平1/10万     1-2     1-2     1
   2型分光光度计        2       2      2
   pH计            2       2      2
   极谱仪            2       1      1
   气相色谱仪          2       2      1
   紫外分光光度计        2       1      1
   红外分光光度计        2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       1      1
   萤光分光光度计        1       1      -
   液相色谱仪          1       -      -
   离子色谱仪          1       -      -
   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1       -      -
   色红联用仪          1       -      -
   BOD测定仪         2       1      1
   TOC测定仪         1       1      1
   自动电位滴定仪        1       1      1
   声级计            4       4      2
   照相机           2-3      2      1
   录音机            2       1      -
   录相机            1       -      -
   监测车            2       2      1
   大型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水质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烟道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飘尘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分级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显微镜(普通)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显微镜(高级)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电冰箱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装备。
   油种鉴别仪          2       2      2
   油分浓度计          2       2      2
   微型电子计算机        -       1      1
   小型电子计算机        1       -      -
   野外作业交通车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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