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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环境噪声监测的布点原则、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1.布点原则:按网格法和功能区相结合的原则布点。
  2.监测频率:一年监测一次,每次需测定完白天和夜间的噪声级,并计算昼夜等效噪声级。每次测定时应设置一至两个24小时连续观测点。
  3.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噪声部分)》执行。测定环境的噪声级。

第三章 污染源监测

  第十二条 污染源是指向外界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污染源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也可分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这四种污染均属污染源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 污染源监测的目的是通过对生产中排放的各种有害物质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排放总量及其发展趋势,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 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污染源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一般在季中进行。污染源监测资料除按时上报外,应存入污染源档案。在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排污变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应随时进行监测、调查,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污染源监测按国家环保局颁发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 污染源评价标准在国家颁发新的标准前,暂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执行。待新标准颁发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水污染物采样及监测项目
  采样同时应测定流量,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必测项目:pH值、化学耗氧量、总悬浮物和油。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可适当增加项目。
  第十八条 气体污染物的采样及监测项目
  气体污染物的采样,应在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监测项目:燃料燃烧产物,如SO2、NOx、CO等;装卸及生产作业中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如煤、粮、矿石粉尘和水泥粉尘等;交通工具产生的污染物,在采样时应测定排放量;有些污染物,如燃料燃烧产物可根据生产过程用物料平衡方法估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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