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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采样时必须做好采样记录,做到资料完整、准确,同时进行有关水文、气象条件的观测和记录。
  第七条 水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H值、溶解氧、总悬浮物、总硬度(淡水)、氯度(海水)、化学耗氧量、水中油、三氮、汞、镉、铅、铬、铜、锌、砷和磷酸盐。
  选作项目:酚、氰化物、农药、BOD5和细菌总数。
  采样时记录水文、气象要素: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水温、水深、水色、透明度、海况及简易天气现象。
  2.监测频率:每年三至六次,其中四、七、十为必测月份。
  3.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水质部分)》执行。
  第八条 底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铜、铅、锌、镉、总铬、汞、砷、硫化物和油。
  选作项目:有机质和有机氯农药(六六六、DDT)。
  2.监测频率:每年一次(7月份)。
  3.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底质部分)》执行。
  第九条 大气监测布点原则
  1.按港区范围大小比较均匀的布设监测点;
  2.按气象因素、地形条件和城市布局设置监测点;
  3.按网格法和功能区相结合的原则布设监测点;
  4.采样点应避开高大建筑物、严重污染源附近,以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布设对照点(也可用地方监测站的对照点数据);
  6.降尘监测点应多于大气采样点。
  第十条 大气环境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SO2、NOx、总悬颗粒物和降尘。
  选测项目:CO、CO2、O3和总烃。
  2.监测频率:降尘每月监测一次。其余每年监测四次。监测的具体时间是:冬(1月)、春(4月)、夏(7月)、秋(10月)。每次连续监测5天,每天间隔采样3~4次。每天内的采样时间根据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决定。
  有条件的监测站应在采暖期增加监测次数,以反映采暖期的污染程度。
  3.采样时间应同时记录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及简易天气现象。
  4.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大气部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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