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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关于颁发《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通知

  5.7.3 开航前作实际检验、收发性能应正常。
  5.8 航行警告接收机(以下简称NAVTEX)
  5.8.1 NAVTEX应能通过程序自检。
  5.8.2 测试接收机应输出正常。测试打印机,应有规定的字符输出。
  5.8.3 接出机前端过压保护电路良好。
  5.8.4 检查打印机供纸情况,必要时换新。
  5.9 传令扩音机
  开航前实地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a.驾驶室至船首、船尾、机舱和应急操舱室的双向通话应畅通,广播输出正常。
  b.装有强控制系统的设备,其强控指令功能应正常。
  6 无路电导航设备
  6.1 雷达
  6.1.1 基本性能
  6.1.1.1 开航前,船长和雷达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的扇形暗区范围,并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暗区说明。
  6.1.1.2 开航前,船长和雷达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可能有的假回波状况,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规律的说明。
  6.1.1.3 船长和雷达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的最小作用距离,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距离说明。
  6.1.1.4 船首线精度
  a.雷达船首线显示正常,聚焦良好。
  b.相对显示时,船首线必须精确地对准显示器的零度,最大误差不大于±1。
  c.控制船首线“显示”或“不显示”的开关,其功能应良好,并随时能关断船首线的显示。
  6.1.1.5 方位测量精度
  雷达测量方位的精度经实测应正常,一般为±1°。
  6.1.1.6 距离测量精度
  a.各距标档的固定距标圈数目应与该雷达的设计一致。
  b.各距标档的扫描线性应良好,各固定距标圈之间的间距相等。
  c.可变距标圈的读数应与固定距标圈一致。
  d.固定和可变距标圈显示亮度的控制作用应正常。
  6.1.1.7 收发性能
  a.雷达的本振频率准确,晶体检波电流和磁控管电流值应正常,有较好的探测性能。
  b.由性能监测器测得的收、发性能应正常。
  6.1.2 雷达防海浪干扰的控制性能应良好。将控制器反时针旋转到底,反海浪干扰电路应不起作用,近距离增益正常。顺时针旋动时,近距离增益应逐渐下降,能良好地抑制海浪干扰。
  6.1.3 天线与波导
  6.1.3.1 天线整体应牢固可靠,天线运转正常,辐射面应清洁。
  6.1.3.2 波导系统应牢固完好,无松动、破裂或焊接不良现象,接头处有水密胶封闭。
  6.1.4 雷达电源电压和频率的偏差不应超出额定值。
  6.1.5 装有两部雷达的船舶,开航前应使雷达都能正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一般航次任务)一部雷达因故障经修理暂不能排除,另一部雷达必须能正常工作并满足雷达基本性能要求。一部雷达有故障虽不影响按时开航,但在下一停泊港时,必须及时修复好。
  6.2 自动雷达标绘仪(以下简称“ARPA”)
  6.2.1 开航前,应对ARPA系统做实际操作模拟试验,证明系统的避碰功能正常,能正确地跟踪处理目标和不断更新目标信息及直接给出有关目标的方位、距离、航向、航速以及最近点距离和到达最近点的时间。
  6.2.2 系统能通过自检程序。
  6.2.3 系统应对下列情况能正常地视觉或听觉报警。
  a.立刻碰撞;
  b.目标丢失;
  c.目标进入安全警戒圈
  d.设备故障。
  6.2.4 ARPA系统所显示出的物标方位和距离应与雷达显示出的相一致。
  6.2.5 信息显示功能正常。
  6.3 无线电测向仪(以下简称测向仪)
  6.3.1 开航前,应确认测向仪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整机工作正常,自差曲线有效。
  6.3.2 测向仪与无线电室的操作指令信号系统应有正常的功能。
  6.3.3 测向仪指示出的航向应与主罗经一致并同步。
  6.3.4 测向仪的补偿和平衡作用应良好,经实测哑点宽度不超过±2°。
  6.3.5 自动测向的伺服性能应稳定,经实测,在正常接收情况下指向波动不偏出平均值的±2°。
  6.3.6 实测或确认:接收2182kHz信号,在船首±30°内应有明显最小指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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