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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关于颁发《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通知

  5.1.2 发射机面板各个单元的开关、指示和检测功能均应正常;对J3E型的上边带发射其线性良好,无严重失真。
  5.1.3 按下列检验方法确定单边带调制和输出的线性状态。
  a.完成J3E型调配,对送话器发音,观察仪表,单边带调制器的输出电压应有大幅度摆动。
  b.发射机末级的线性工作点应准确,其偏压及静态板(集)流均应满足规定要求值。发射机多管并联运行时,各管偏压及静态板(集)流应严格一致。
  c.本台监听或与它台试验,语音信号应无严重失真。
  5.1.4 发射机应有正常的30s预热延时功能、功放级电流过荷保护功能以及可能有的自动调谐及伺服功能均应正常。
  5.1.5 发射机面板应有用主天线与备用天线正确匹配的调谐数据表。
  5.1.6 发射机的附属天线开关箱的开关转换功能和指示位置均应正确无误并接触良好。
  5.1.7 如采用变流机供电,则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变流机的输出电压应稳定在额定值的±10%内。
  b.变流机的步进启动正常,汇流环及电刷状况良好,无严重火花。
  c.在无线电室内,变流机工作状况的视觉指示应正常有效。
  5.2 主用和备用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
  5.2.1 在375~27500kHz范围内使用主用或备用接收天线的接收机能正常地收A1A、A2A、H2A、F1B、A3E和上、下边带的J3E波型信号。面板的开关、控制及显示功能和在100Hz内的微调性能均应正常。
  5.2.2 接收机键控天线的中断和前端的过压保护作用均应良好。
  5.3 甚高频无线电话
  5.3.1 开航前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必须能正常地工作。对有两部VHF的船舶,如其中一部发生故障,又因客观条件来不及修复,一般情况下虽不应成为影响开航的理由,但必须在下一个停泊港优先修理。
  5.3.2 VHF面板上的照明可控作用应正常并能使用低功率(1W)输出。
  5.3.3 至少有一部VHF应能使用蓄电池。
  5.4 气象传真机
  5.4.1 开航前在适当的频率上收录有关电台的气象图,其在正常灵敏度下应有清晰完整的图象,所有开关、旋(按)钮及指示功能均应正常。
  5.4.2 气象传真机的前端键控中断保护作用良好。
  5.4.3 经常航行在某一航线上的船舶至少配有各主要气象图发布台的两个工作频率源,并将其微调到最佳一点。
  5.4.4 气象传真机的三种扫描速度和两种协作系数的选控和同步功能应正常,几何图象不失真。
  5.5 卫星通信船站(INMARSAT“A”型船站)
  5.5.1 开航前卫星通信船站(以下简称船站)的天线系统应满足其维护保养的要求。
  5.5.2 操作试验船站天线的定向和跟踪性能应正常。TDM载波信号指示最强,天线电缆旋绕极限告警作用良好。
  5.5.3 船站能通过程序自检,与岸站试验或确认在电传和电话信道上能正常通信。试机时严禁按动SOS按钮,绝不引起误报警。
  5.5.4 船站的发射输出指示功能正常。
  5.5.5 船站的电传打字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在“等待”状态和“工作”状态中的“本机”操作或“在线”操作均应
正常。
  b.检查印字纸情况,必要时换新。
  c.收到“你是谁?”简语后162.5ms应能发出应答信号。
  d.电源指示、数据“保存”指示以及“在线”和“本机”指示应正常。
  e.数据存贮单元“将满”和“已满”的指示功能正常。
  5.5.6 显示终端应能正常工作并字符不失真。
  5.5.7 INMARSAT系统的业务文件及计费资料齐全。
  5.6 印字电报终端机。
  5.6.1 印字电报终端机的电传打字机应满足本标准中第5.5.5款的要求。
  5.6.2 印字电报终端机应能通过规定的自检程序,试验或确认ARQ、FEC(通呼和选呼)方式工作正常,有正常的接收打印性能。
  5.6.3 利用本机共用电表和开关,检测有关工作电压,应正常。
  5.7 无线电对讲机(以下简称对讲机)
  5.7.1 对讲机应有专人使用、保管和维修。
  5.7.2 对讲机的电源应能随时正常使用、电流充足、接触良好、能可靠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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