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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关于颁发《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通知

  c.应有一条能用气球或风筝升起使用的天线,其附具要求齐全。
  d.性能良好的耳机、送话器。
  e.电工刀、钳子各一把,扁头及十字头螺丝刀,大小各一把。绝缘胶布一卷,照明正常的防水手电筒一只。
  f.中文明码本及电报纸各一本,铅笔刀一只,铅笔三支。
  g.设备附有简明操作说明和国际通用电码符号。
  4.2.3 救生艇手提电台中的自动拍发器应能发出正确的电报报警信号、遇险信号和船舶呼号(已配的设备),开关的转换功能必须可靠,接触良好,能随时启动或终止。
  4.2.4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有的设备)应能正常地产生正确的双音信号。
  4.2.5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发射频率应稳定可靠。
  4.2.6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接收机应能良好地接收信号,并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
  4.3 机动艇固定电台
  4.3.1 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
  4.3.1.1 开航前应将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充足并能立即投入使用,保证救生电台收发信机能全负荷地持续工作6h。
  4.3.1.2 开航前检查蓄电池,必须牢固可靠、确保水密,其注液口的胶塞须旋紧,胶塞透气孔应畅通,电极夹子或接线柱的接触应良好。  
  4.3.1.3 开航前须确认由机动艇发动机带动的直流充电电路正常。
  4.3.2 机动艇固定电台发射机
  4.3.2.1 开航前开机检测或确认为发射机使用所配备的主天线,按要求的发射类型在规定的频率上,能良好地匹配和正常地输出。
  4.3.2.2 面板可调旋钮其锁定作用应良好。
  4.3.2.3 发射机的频率稳定。
  4.3.2.4 受键控转换天线与发射机的输出端或接收机的输入端均应动作可靠、接触良好。
  4.3.2.5 发射机面板应明显地标有按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确定的调谐指示表,以便不必重新调谐能立即发出有效的信息。
  4.3.2.6 开航前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应将发射机最佳地调谐在500kHz上,并锁紧各旋钮。
  4.3.3 机动艇固定电台接收机
  4.3.3.1 接收机在规定的频率上须能良好地接收信号,有正常的灵敏度。
  4.3.3.2 接收机频率应稳定。
  4.3.4 机动艇固定电台的自动拍发器所发出的无线电报报警及遇险信号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设备),所产生的双音信号,均应符合本章中第4.2.3条和4.2.4条的要求。
  4.3.5 机动艇固定电台舱室的应急照明在任何情况下应正常。
  4.3.6 机动艇固定电台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下列备品:
  a.应急照明灯泡;
  b.各种保险丝(充、放电保险丝,各工作电压保险丝);
  c.收发信机的重要备件;
  d.电报纸、笔、刀;
  e.配备好的专用天线以及架设属具;
  f.配有电台的简明操作说明卡,通用国际电码表和接收电台呼号的有效耳机和送话器。
  4.4 2182kHz无线电示位标
  4.4.1 目前装有的无线电示位标应能在2182kHz上继续地按A2A或H2A发射1300Hz的报警信号,持续时间为1±0.2s。
  4.4.2 在无线电示位标的工作电池上应明确标明换新的年、月、日。电池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开航前,无线电人员必须确认工作电池的有效性。
  4.4.3 电池更新后,按下列方法作发射性能检验:
  a.尽可能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移入甲板下隔离室内;
  b.在接收机2182kHz频率上,用A2波型接收;收、发两处备妥联络工具;
  c.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立起,推动水银开关,作短暂几秒钟发射试验,接收机一收到正常信号,立即复位停发,严禁干扰和误报警。
  4.4.4 开航前,清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放置场所,确认其性能正常,保证施放顺利,发射正常。必要时,按4.4.3款操作检验。
  5 无线电通信设备
  5.1 发射机(主用和备用发射机)
  5.1.1 在500kHz、2182kHz与其他高频波段上使用的主用或备用天线,按规定的发射类型能良好地匹配以有效地输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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