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英语。
第五十九条 申请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船舶电气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电气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2)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3)船舶电机;
(4)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实际担任电工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船舶电机;
(5)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6)英语。
第六十条 在非自航船上任职的电机员,如申请同等级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应在自航船上实际担任见习电机员满六个月,方可换发同等级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一条 在非自航船上任职的电机员,如申请晋升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应在自航船上实际担任见习电机员满十二个月,按本章有关条款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
第七章 专业训练与特殊培训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各项专业训练与特殊培训,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机构中进行。经过培训者,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六十三条 申请参加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员考试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通过《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等专业训练。
申请参加无限航区船长、驾驶员考试者,应通过《无线电话通讯》、《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等专业训练。
第六十四条 在槽管轮工作的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须经相应的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的特殊培训。
在配有原油洗舱机船舶上工作的船长、大副和清洗油舱的指挥者,须经原油洗舱的训练。
第八章 发证、职务签证及换证
第六十五条 按本规则规定申请船员考试者,经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类别和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六条 凡持有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经体格检查合格,可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职务签证。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其海上资历、任职情况及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后,可签发与原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相同类别的海船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六十七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的最后十二个月内,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者,应填具《船员换证申请表》,递交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和两张近期二英寸证件照片,交验《船员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其海上资历、任职情况及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后,可换发与原适任证书类别、等级、职务相同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八条 申请换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实际海上资历,必须满足在符合其证书等级的海船上实际担任其证书所载职务或较低一级职务的海上资历不少于十二个月。
第六十九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换证: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二、体格检查不合格。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四、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不适任者。
第七十条 离船工作超过五年或在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海上资历不足十二个月者,应满足或补足在不低于其证书等级的海船上见习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其原职务应考科目的半数或以上科目合格(二副、二管轮按三副、三管轮的考试科目),发给原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一条 高、中等航海院校海上专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五年后上船工作者,在满足按本规则对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海上见习资历要求后,驾驶员按本规则第十八条二款2项、轮机员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二款2项、无线电报务员按本规则第五十二条二款2项、电机员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三款2项规定的考试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内容按相应等级的考试大纲),合格者,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按本规则对高、中等专业院校毕业生的相应规定发给适任证书。
第七十二条 被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吊销证书的船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其原类别、等级和职务的船员考试。申请者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经体格检查合格以及经全部考试科目考试合格,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签发与其原证书类别、等级和职务相符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三条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船员所在单位审查属实,出具证明,可向原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九章 特免证书
第七十四条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根据船舶单位的申请,按照下列条件对航行无限航区的某一指定船上的船员颁发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特免证书。
一、现任一级水手或一级机工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发三副或三管轮的特免证书;
二、现任三副或三管轮职务不少于六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发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三、现任二副或二管轮职务不少于六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发大副或大管轮特免证书;
第七十五条 在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航行无限航区的某一指定船上担任大副或大管轮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发为期不超过四个月的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