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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失效]

  一、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报(话)务员;
  二、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以及除无限航区客轮(或客货轮)以外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
  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
  四、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总吨船舶及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
  五、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
  六、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总吨船舶及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
  第五十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五十一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五十二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本科毕业生满十二个月、专科毕业生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收报;
  (3)发报;
  (4)英语。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1)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见习报务员满十二个月者;
  (2)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五十三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1)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从事岸上航务电台工作满二十四个月,且最近五年内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第五十四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1)持有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实际见习话务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3)持有内河船舶或海船三副(或值班驾驶员)及以上适任证书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五十五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1)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话务工作满十二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持有内河船舶或海船三副(或值班驾驶员)及以上适任证书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六章 船舶电机员考试

  第五十六条 船舶电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种类:
  一、根据自动化程度和发电机总容量分为以下等级:
  1.船舶电机员通用证书:适用于自动化、半自动化或发电机总容量12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2.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适用于半自动化或发电机总容量120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3.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1200千瓦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二、种类:1、自航船(包括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海上设施);2、非自航船(仅指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第五十七条 申请船舶电机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其中在半自动化船舶担任其职务满六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用电机员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自动控制理论;
  (2)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
  (3)英语。
  第五十八条 申请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电子技术与电路;
  (2)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3)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4)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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