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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等级的划分

  第五条 等级的划分(见表二)
  经考核,计量工作达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四、发证办法

  第六条 发证办法(见表三)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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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合格证书|    颁  发  单  位    |  备案单位
------|------------------|----------
  一级  |国家计量局             | 交通部
------|------------------|----------
二级、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国家计量局、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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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后,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计量工作的机构才能申请计量等级的考核。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方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主管计量机构(生产调度局)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送业务主管局。申请后,由交通部主管计量机构会同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一条 部直属二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二条 非直属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由本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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